|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
第 13 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
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
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
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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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