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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13 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 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 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 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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