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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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第 13 條
保險業以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時
,應以數位簽章簽署。
前項作業應列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手冊」中,以作為
日後稽核之依據。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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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