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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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
十三、審查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保險業研發設計保險商品或出具意見。
(二)藉執行保險商品審查職務向保險業期約、要求或收受金錢或其他
不正當利益。
(三)直接或間接利用參與保險商品審查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四)接受保險業有關保險商品審查事項之請託行為。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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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