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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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3 條
為確保股東權益,保險業宜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
項。
保險業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致股東權益受損者,公司
對於股東依法提起訴訟情事,應妥適處理。
保險業宜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妥善處理前二項事宜,留存紀錄備查,並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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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