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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十三、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主 管機關得以適當之處分;若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以暫停或停 止辦理本項業務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