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第 13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有依本辦法規定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
者,應就未適格再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再保險契約之摘要內容及相關分出再保險對象。
二、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再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及該估計值反
映之再保險契約發行人不履約風險之假設。
四、不履約風險假設變動之敏感度分析(衡量模型採保費分攤法除外),
包含假設變動對再保險合約資產之影響、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及
假設,以及自前期以來之變動及變動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