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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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3 條
各會員任用新進招攬人員時,應查閱本會通報資料,列入錄取考量,並宜
採下列措施,以防止招攬人員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
自挪用客戶款項:
一、應每年針對所屬招攬人員,施行至少一小時業務品質課程,讓招攬人
員了解相關業務品質規範及罰則(例如「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及「業務規範及
職業道德操守」),以建立正確之工作態度。
二、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如解約、贖回、保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切實執行確認作業。
三、建立並落實客戶交易函證檢核制度,以月、季、半年或年度方式,主
動進行客戶保單交易明細及保單帳戶價值確認機制,並由管理單位負
責抽樣查核。
四、落實主管抽核檢視招攬人員與客戶之往來情形。
五、建立各會員內部自行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招攬人員辦公處所
,以遏止私下保管客戶物品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