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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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3 條
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
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招攬事務之查核。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查核。
三、負責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之聯繫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及協助檢查工
作之進行。
四、金融檢查報告管理之查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