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
第 13 條
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由從事本業務保險商品招攬、核保、
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每半年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前項情形,各會員應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由內
部稽核單位就本自律規範規定項目每年辦理專案查核。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504
15739 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 13 條條文;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 6
個月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3 條
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由從事本業務保險商品招攬、核保、
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之業務單位按季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前項情形,各會員應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由內
部稽核單位就本自律規範規定項目每半年辦理專案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