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2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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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意見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
者,應於精算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提供所屬公司達適足
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
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
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所屬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
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專業建議,以彰顯簽證精算人員之專業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