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13 條
各會員公司應加強資訊安全事故管理。
各會員公司若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
常營運、或金融秩序情事者,應依「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
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規定辦理通報及回報各所屬公會,並採取適當處
理措施,以控制資安事件影響範圍之擴大。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