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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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
十三、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業務,應於保戶送出服務申請前,引導保
戶完成身分確認。
保險業辦理前項身分確認作業,應依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風險等級
,選擇信賴等級相當之身分驗證機制,其中影響保戶權益之保險服
務事項應列屬高風險等級。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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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