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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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13 條
(投資標的轉換)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
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
○後的次○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本
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當申請轉換的投資標的,經本公司基於轉換標的當時之法令規範或商品適
合度等因素,評估不適合要保人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
(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後的次○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本
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
當申請轉換的投資標的,經本公司基於轉換標的當時之法令規範或商品適
合度等因素,評估不適合要保人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4977 號函核復同意辦理修正第 1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3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
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
○後的次○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
(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後的次○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