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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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3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OO日(不得少於
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OO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
應補足日未補足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