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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3 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 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扣除解約費用,向本公司投保個人年 金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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