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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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
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但一定年
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
前項一定年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及幼兒參加本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
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及國民補習學校學
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