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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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
第 13 條
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經代公司於保
險公司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執行確認程序:
一、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旅行綜合保險、
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保險者。
二、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完成投保且保期接續者。
三、要保人透過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金融 Fast-ID)或數位憑證等方式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者
。但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身分驗證或確認作業違反相關法令而經主
管機關處分,未提出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程序,應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首次經由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且非採數位憑證或親臨
保經代公司申請帳號密碼者,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
投保。
二、非屬前款之網路投保案件,應抽樣百分之二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
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之網路投保案件,應全數進行電話訪問,以確保
要保人明確了解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內容、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願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電話訪問,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應即時通知
保險公司不予承保。前項第三款電話訪問未成者,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
第二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如電話聯繫要
保人未成或拒訪,除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外,保經代公司應補寄信件、
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並留存紀錄或軌跡。要保人為聽語障
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
代電話訪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