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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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13 條
本會辦理存證之電子保單資料紀錄(以下簡稱存證資料),其保存期限於
保險契約期滿或終止後至少五年。
本作業規範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保存五年。
前二項保存期限依其它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他法令為之。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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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