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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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第 13 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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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