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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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十三、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保險商品簽署精算人員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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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
規定,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二)銷售文件紅利示範說明之最可能紅利金額(保額)(中分紅)、
較低紅利金額(保額)(低分紅)應由精算人員在合理的精算假
設及公式下推估每一保單週年日之情形,提供要保人參考。精算
人員於設定上述合理的精算假設及公式時,應遵守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相關準則。
(三)應於保險商品銷售後負責追蹤每年紅利實現率數值,如有偏離前
款最可能紅利金額(保額)之情形,應提報保險商品管理小組討
論因應改善方式。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於預定紅利宣告日前,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
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
定。
(二)應依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紅利分配辦法,將紅利公平合理分配予各
要保人。
(三)分紅人壽保險商品連續二年未能達到最可能紅利金額(保額)之
累積值時,應瞭解原因,並將相關內容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