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3 條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依據「戶籍法」對於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人資格等規範,至戶政
事務所申辦初領、補領、換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信物管理:
不適用。
三、身分驗證:
(一)依據身分證之發證資訊,包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類型、發
證日期、發證地點等欄位資訊,進行向內政部戶政司身分證領補換
發資料驗證程序,會員公司僅讀取內政部回復驗證結果。
(二)身分驗證得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進行跨機構核驗。
(三)針對傳輸通道應採取適當的加密機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