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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31 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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