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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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第 137 條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
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
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
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
、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
、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