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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一三七、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應採彈性繳費方式設計。要保人得於退休 金請領之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之下限不得超過新臺 幣五千元,每一年度累積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