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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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14 條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
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請變更保險金額者,其金額不得高於
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
者,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
前項申請,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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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