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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第 14 條
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 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 者應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