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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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4 條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
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 (理) 事會通過後,送主
管機關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放款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放款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
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前項規定,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並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