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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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14 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保險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
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業務經驗
;或至少有五年之保險業務經驗;或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
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
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
之三分之一。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保險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保險業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