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第 14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日(不得少於五日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