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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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4 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
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