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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14 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 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