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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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第 14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
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
、監護及禁戒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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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