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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14 條
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