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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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4 條
為確認以網路方式投保之要保人之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
保險及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於網路完成投保且承保
內容、保險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者外,保險業應執行以下確認程序:
一、屬於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十進行電話訪問
,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採數位憑
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樣母數)。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訪問
,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須百分之百進行電話
訪問,以確保要保人明確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的商品內容、相關投資
風險及投保意願;如電話訪問未成者,即不予承保。另保險業應通知
並確認要保人知悉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前項情形,如電話聯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者,保險業應補寄信件、簡訊或
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
要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
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第一項之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