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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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4 條
各會員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除團
體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及旅行綜合保險外之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
(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商
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
,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確認
或告知下列事項,並應保留電話訪問錄音紀錄、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
影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
年:
(一)確認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
及第八款所定事項。
(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
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三)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實際繳交
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
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