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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第 14 條
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