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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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4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
一、製作不正確或不適當之績效報告傳送予委託人或受益人。
二、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製作錯誤之交易確認單或其他交易記錄或有價證券
之持有情形。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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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