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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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4 條
各會員對於本商品之銷售,應注意下列事項,避免利益衝突:
一、各會員應訂定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例如資訊安全、防火牆等),避
免資訊不當流用予未經授權者。
二、各會員及其員工、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要
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
職務執行之客觀性,並請各會員與銀行業者及證券業者簽訂之銷售契
約中納入相關禁止規定,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查核項目中。
三、招攬人員不得以收取佣金或報酬多寡作為銷售本商品之唯一考量與利
誘客戶投保本商品或以教唆客戶轉保方式進行招攬。
四、各會員銷售本商品之各項費用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之規定辦理。
五、各會員及員工、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
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之規定
,納入會員遵守法令遵循制度之查核項目中。
六、各會員及本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之報
酬。但招攬人員於貸款案件送件日前後三個月內未向同一客戶招攬本
商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