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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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14 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保險業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
能力,以及保險業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
入與流出,彙總說明企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
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37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5、17、20、29、
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第 19 條條文之格
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
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
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並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4 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保險業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
能力,以及保險業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
入與流出,彙總說明企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
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若保險業採直接法編製本報表,應於附註中揭露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四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之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