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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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第 14 條
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十億元,除民間捐助外
,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爭議處理機構設立時之捐助財產為新臺幣
二億元。
爭議處理機構設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依前條第四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組織與設立、財務及業務之監督管理、變更登記之相關事項、捐助章
程應記載事項。
二、各金融服務業繳交年費、服務費之計算方式。
三、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四、董事、監察人之任期與解任、董事會之召集與決議、董事會與監察人
之職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