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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第 14 條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並申 報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前項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