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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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4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執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
人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監理
經驗者。
三、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
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或
其他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者。
四、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經驗
者。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
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
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
二分之一。
符合前項稽核人員資格者,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
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