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2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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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細項敘述所屬公司對於『保險業辦理
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法規遵循之
內部控制系統,並合理確保該事項得到有效的評估,並適時提出建
議。
法規名稱: | 102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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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