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14 條
各會員公司若有建置可由外部 Internet 直接連線之網際網路應用系統及
核心資訊系統,應定期辦理相關安全性檢測,相關資訊安全說明如下:
一、網際網路應用系統:
(一)應至少每季進行一次作業系統之弱點掃描,會員公司依掃描結果應
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為高風險以上之弱點應於 2 個月內修補或完
成補償性控制措施,評估為中、低風險應訂定適當措施及完成時間
,執行矯正、紀錄處理情形並追蹤改善。
(二)新系統或系統功能首次上線前及至少每半年應針對異動程式進行程
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並針對其掃描或測試結果進行風險評估,及
針對不同風險訂定適當措施及完成時間,執行矯正、記錄處理情形
並追蹤改善;如無異動者則不在此限,但仍應參照「保險業電腦系
統資訊安全評估作業原則」辦理電腦系統分類及評估週期相關作業
。
二、核心資訊系統:
(一)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作業系統之弱點掃描,會員公司依掃描結果
應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為高風險以上之弱點應於 3 個月內修補或
完成補償性控制措施,評估為中、低風險應訂定適當措施及完成時
間,執行矯正、紀錄處理情形並追蹤改善。
(二)如為開放式系統,新系統或系統功能首次上線前及至少每半年應針
對異動程式進行程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並針對其掃描或測試結果
進行風險評估,及針對不同風險訂定適當措施及完成時間,執行矯
正、記錄處理情形並追蹤改善;如無異動者則不在此限,但仍應參
照「保險業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作業原則」辦理電腦系統分類及
評估週期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