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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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第 14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應確認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
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符合保險業
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幣收
付之保險業務,應確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證照。但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財產保險商品,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