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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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意見及相關建議,並應於精算
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說明現行評估與保險業自我風險及
清償能力評估(簡稱 ORSA) 作業中資本管理方式之異同,若有不
適足者,應提供所屬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
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
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所屬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
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專業建議,以彰顯簽證精算人員之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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