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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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
      備金適足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