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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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第 14 條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時,如其檢具之醫療費用
收據係以外幣計算者,本公司按OOO匯率,計算等值之新臺幣給付保險
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
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