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
十四、保險業應以整體資產負債觀點,進行與風險辨識連結之前瞻性壓力
測試評估,並於 ORSA 報告說明壓力測試情境設定之方法論;壓力
測試情境應每年檢討,情境內容如有調整,亦應於 ORSA報告說明
,以確實瞭解財務業務結構可能面臨之弱點,並據以擬定因應措施
。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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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